专家观点 公捕侵犯犯罪嫌疑人隐私权
公开逮捕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对是错?温州一些专家学者发表了他们的观点。
温州大学法学教授方益权认为,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于震慑犯罪、鼓舞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审判的教育和惩治功能等,都有重要意义。从法治原则上看,公开审判原则包括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而公开宣判的方式,可以以传统的宣读判决书、张贴判决书等方式进行,也可以以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开庭公告、直播案件的审理、宣判的方式进行,还可以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没有本质的差异。从审判的社会价值上看,公开宣判大会是对当事人及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最鲜活的题材。
但方益权也指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公判现场对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执行逮捕,这一方式违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教授王志邦对温州的这一做法持批评态度。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广场上公开处理,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人格尊严。即便是罪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受法律的保护。
“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王志邦认为,这样做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较坏的示范作用,等于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编辑手记
就在温州市召开公开宣判处理大会的同一天,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也公开逮捕了30名参与“两抢一盗”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的年龄也大多在20岁左右。
被处以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今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被法院判决有罪,一种是无罪。公开逮捕容易让人误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导致偏见的形成,并最终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
一方面,我们一直在推行前科消灭、社区矫正这样的人性化措施,尽最大努力帮助曾经违法的人回归社会;另一方面,类似公开逮捕这样的不当做法,却又成为一些地方惩治不法的“利器”而难以绝迹。这种理念上超前与行动上滞后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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