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田文华生于1942年,1966年8月毕业于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1968年开始从事奶业工作至今,先后担任石家庄市牛奶厂副厂长,石家庄乳业公司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
在“毒奶粉”事发前,田文华一直以成功形象示人。她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女企业家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此外,她还曾担任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2008年9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罢免田文华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此前两天,三鹿集团董事亦罢免了田文华担任的董事长职务,并解聘其总经理职务。
据新华网2008年9月17日报道,公安机关依据《刑法》144条、150条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田文华刑事拘留,最终于年末之际对其案进行开庭审理。
《刑法》第144条涉及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则是,单位犯前述相关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从前述法院的公告可知,三鹿集团涉嫌单位犯罪成为被告人,田文华等人则可能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起诉。
不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前述公告所称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这意味着检方起诉的罪名可能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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