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海平给父母留话说,“如果我遭遇不测,就是段义和干的!”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段义和、陈志在城市交通要道、人员流动高峰期,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致一人柳海平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二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段义和利用职务之便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段义和被扣押的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33万余元的财物,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爆炸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爆炸罪,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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