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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目无国法,为杀死他人实施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汽车毁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段义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段义和的财产中有11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审理查明,虽然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主观上积极追求杀害柳海平本人,但实施爆炸所选择时间、地点、方式在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性质应定爆炸罪。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在爆炸犯罪活动中,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段义和、陈志为杀人实施爆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陈常兵虽系主犯,但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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