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某、李某、孙某于2003年8月8日各出资一万元买得一古董。约定由王某保管,同年10月,王某遇高某,等高某愿购此古董。王某即将此古董作价4.5万元卖给高某。事后,王,某告知李某、孙某,李某、孙某要求分得卖古董款项,王某即分别给李某、孙某个1,5万元。
高某购古董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古董以5万元卖绐丁某,但在丁某付清款项之前所有权不转移。至 2004年4月底,丁某共支付4万元,丁某朋友刘某也爱此古董,2004年5月份,刘某以6万元价格自丁某处此古董。刘某借口古董是赝晶,送某市鉴定处评估,经评估此古董为正品,但因刘某未按期付评估费,该古董被鉴定处留置。鉴定处通知刘某在30日内付齐鉴定费用,但刘某仍未按期支付,鉴定处将此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刘某。
又高某于2003,年与丁某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4年3月将该古董抵押给郑某,郑某以前便知高某有该古董。后郑某在鉴定处见此古董,方知高莱在抵押该古董之前已将其卖给丁某。丁某于, 2004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子继承,郑某找高某评理,高某要求刘某返还该古董或支付丁某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21分)
现问: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是否有权出卖此古董?王某与高呆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高某与丁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古董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丁某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刘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5、鉴定处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6、高某能否以该古董做抵押向郑某借款?郑某的权益能否得到保证?
7、高某对丁某的债权,应有谁清偿?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