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正误
1.X 2.X 3.X 4.√ 5.√ 6.X 7.X 8.X9.√ 10.X 11.X 12.√ 13.X 14.X 15.X 16.X17.√ 18.√ 19.X 20.X 21.X 22.√ 23.√ 24.X
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潘某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订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2.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有两点违法:①对李乙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200元的限额,明显违法;②给予李乙警告、罚款双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显然,县公安局对李乙的 并处是违法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并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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