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
1.洪某,男,1972年10月出生。1987年8月21日,洪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人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问:①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②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③应否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2.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查明被告人在1998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当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由于被告人没有职守,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搏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将被告人唤醒。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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