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六种: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行政赔偿判决;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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