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更多复习资料)
1.答:本案中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拒绝签收调解书,因此这份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刘不应对此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此再审,而应告知刘此案应由市中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及时判决。
(2)即使把这份调解书看做是一份生效的调解书,市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调解书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时应适用二审程序。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此案只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做出的裁判不能上诉。其次,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不能以裁定撤销,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经过再审认定原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做出新的法律文书,才能撤销原法律文书。
2.答:(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导致企业优胜劣汰,“蛇吞象”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2)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根据这一规律的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获利多,发展快;反之,就会亏本甚至破产。(3)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生产力是有利的,同时对企业树立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效益观念也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4)产生“蛇吞象”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竞争。而新机制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将竞争引入企业内部,职工失去“铁饭碗”,分配上没有了“大锅饭”。新机制优越于旧体制,因而出现了“蛇吞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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