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题
1.答:生产厂的理由是正确的、合法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的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对于修理、更换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有不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案中,商店给予消费者退换产品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向生产厂家追偿也是正确的,只是忽略了事先在购销合同中已对产品质量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因此,生产厂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答:(1)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须有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甲厂不能以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甲厂将被告变更为市工商局再行起诉。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所以在本案当中,甲厂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工商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无权剥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处罚决定(在本案当中理应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可责令被告(市工商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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