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要求,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的素质,规范进人办法,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
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地域、性别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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