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99年2月日,储蓄户李某在某信用社储蓄所存入活期储蓄0无(活单),该储户于2月日(开户后第三天)前来总社储蓄所申请挂失,经办员吴某当即办理了挂失手续,但却末在存单底卡上注明“挂失止付”字样,挂失申请书末附上,也末登记“挂失登记簿”,2月25日,该乡何家村村民王某持李某活期存单来总社储蓄所办理支取300元,继续存200元手续,经办员吴某抽出存底卡计算守利息后,又签发了存入日为2朤5日,户名为李某,金额为200元的活期存单。王某就主样取走了现金及存单。3月4日,李某持挂失申请书前来办理转存手续,吴某没找到存单底卡,经对1月日的事后帐务进行查找才确定该笔存款已王某取走,后经信用社及联社有关部门合同休家村村委佬了大量工作,才如数将款追回。
简析:储蓄员办理挂失手续时,除储户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提供各种资料外,储蓄员应严格按挂失手续办理挂失手续,在本例中,吴某在受理了储户挂失申请后,却末在存单上红字注明“挂失止付”字样,同时,也末将申请书附后,也末登记挂失止付登记簿,这一系列违反了操作规程的行为,均是导致王某骗取的直接原因。
8、某村民拖欠应缴村里的“提留”款项,村干部经乡政府干部同意,便以村委会名义直接通过所在乡的信用社扣除该村民的储蓄充抵其“提留”款项。问信用社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信用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各级人民政府没用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的权力。信用社未经法律程序代为划拨储蓄存款,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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