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99年2月20日15时17分47秒徐某因储蓄存单被盗到某储蓄所挂失。储蓄员告知挂失必须凭身份证,徐某即离开柜台回家。15时23分,储蓄员腾出手来再处理挂失的事,徐某只提供了姓名、没告知账号怎样查?储蓄员灵机一动,迅速找来当地制药厂的职工清单(徐某所在厂工资转存账户)。当查到徐某账号已是15时26分58秒。而徐某一笔900元存款已于15时22分35秒在该所另一储蓄所被冒领。等到15时48分徐某持着身份证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她的存款已全部被冒领。
分析:储蓄员应全额赔偿。尽管她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客户的存款损失,但作为储蓄员理应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办理业务时分轻重缓急,再则,储蓄员对储蓄管理条例的精神认识不足。徐某家被盗,当属特殊情况理当立即给予查询和办理口头挂失。
5、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今年1月在某银行存款7800元,3月的一天,存折被盗,张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银行挂失。该行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经电脑查对确有该笔款项,并口头告知张存款未被冒领,第二天,张去银行,银行告知存款已被冒领。现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此案。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无责任?张能否要求银行赔偿?
分析:记名存折遗失、被盗后,储户挂失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止付的登记手续,以免存款挂失后仍被冒领。银行未及时办理止付手续,是有过错的,应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可向银行要求赔偿,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以求解决。
6、甲系某信用社无实职的职工,有时协助该社储蓄人员冯某工作,张某系某厂会计,2001年2月25日甲偷刻了冯某的私章, 并于同月28日利用帮助他人工作的机会截留了一份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并偷盖了本社储蓄专用章,次日,甲将存单交张某,指使其填写“王红”的名字存款2 万元,并盖好事先偷刻的私章,事后甲将2万元存单存根悄悄放至正常存单存根处待兑付。同日,由张某从该信用社存单本息计人民币20001.1元,甲分得17000元。请问张某和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分析:⑴金融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金融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犯罪、或者是内外勾结;⑵本案甲利用便利截留了空白储蓄存单,并偷盖了储蓄专用章和加盖了偷刻的储蓄员私章,虚构了“王红”存款2万元的事实,事后又进行了兑付。既侵犯了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⑶从客观方面看,甲和张某使用伪造的储蓄存单,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构成了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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