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更多复习资料)
1.答:起诉是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条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
(1)必须提交起诉状;
(2)必须缴纳诉讼费用。
实质要件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以上4个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这使得本案成为“无头案”,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明确提供被告真实姓名及住所等详细情况,人民法院将认为本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2.答:(1)违反了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合理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的规定。
(2)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3)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根据与理由:
(1)《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26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30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本案中,该矿山企业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没有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而是用采易弃难,采富弃贫的破坏性方法采矿,分别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17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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