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答: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6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应如何处理?
答: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能约定的是什么?
答: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末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6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答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6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65、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什么? ;
答: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67、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答: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68、权利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0、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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