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借款人有哪些义务?
答:借款人的义务有: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
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102、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答:对借款人的限制有: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03、借款人有哪些情况,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答:借款人的情况是: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10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贷款人可行使怎样权利?
答: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0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它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本办法也将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纳入调整范围,代表机构既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也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106、《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停止某项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消代表机构。
107、金融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9
答:行政处罚一般要经过下列步骤:(一)查明金融违法行为的事实;(二)听取金融机构的陈述和申辩;(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金融法制部门审核;(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金融机构;(五)金融行政处罚的执行。
108、《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和种类有哪些?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是指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各总行、总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分行、分公司、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信用社分社、典当行、邮政金融机构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09、金融机构离任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答:有二层含义:一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依法作出,并交由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处理。二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10、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的账外经营行为有哪些?
答: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的账外经营行为有:(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轧差处理;(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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