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贷款通则》中规定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材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
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该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4、 存款人开立基本帐户应向信用社提供哪些资料?
答:⑴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⑵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部门
;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⑷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
的开户证明。
⑸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⑹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⑺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⑻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
记证。
⑼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⑾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⑿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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