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核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取通知书》,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省直机关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
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用人部门根据体检、考核情况,确定录取人选,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被录用或录取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七、监督检查
为保证考录(选)工作的公正性,各地、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务公开,将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情况,以网上公示或登报公示等形式,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的纪律和制度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选)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从事考录(选)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八、组织领导
这次考录(选)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切实改进作风,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考录(选)工作顺利进行。
九、其他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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