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调生考试
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已具备公务员身份,不再参加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的笔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单独命题,重点测试选调生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时间与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的时间相同。
省直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按录用计划的3倍确定面试人选,并组织人选另行填报具体的报考部门。对报考人员达不到录用计划3倍的部门,由省委组织部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从报考人数超过录用计划的部门进行调剂。面试时间与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的时间相同。
市级机关选调生的考选工作,由各市委组织部参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实施。
五、体检和考核
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核。如用人部门1个录用计划中出现2名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核人选。如体检、考核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核范围的人员体检考核。对体检考核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其他进入体检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省直机关的体检考核工作,由用人部门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市级以下机关的考核体检工作由各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体检
全省公务员考录(选)的体检工作,按照《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执行。体检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二)考核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核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核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核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核后,应写出书面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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