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组织拆迁双方协商的经过
从3月25日起,本院多次组织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杨武进行协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人吴蘋3个小时,认真听取了吴蘋的意见,并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吴蘋在交谈中表示愿意协商。3月26日,本院征得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同意后,组织拆迁双方进行了2小时的协商,由于拆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果。3月27日,本院再次组织拆迁双方进行了两次协商,拆迁双方分歧仍然较大,在僵持状态中双方均表示拒绝与对方继续接触。随后,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蘋提出请求,要求面见区委郑洪书记,本院将吴蘋的请求向郑洪书记进行了汇报。3月28日,在本院院长的陪同下,郑洪书记会见了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蘋,通过近3个小时的交谈,使吴蘋的态度有了较大转变,为拆迁双方的协商取得突破性进展奠定了基础。3月29日、30日、31日,我院继续组织拆迁双方就具体细节问题进行了协商。
三、本案处理结果
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蘋就拆迁安置达成了协议。被执行人杨武同意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对其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进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主要安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杨武位于鹤兴路片区17号房屋按照《拆迁安置方案》中的评估价为人民币2477547元,另补偿被执行人杨武旧房设备费人民币2222元、搬迁费人民币20000元、装饰补偿费人民币100000元;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异地安置房价格为人民币3068 847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上价格采取约定方式置换产权;同时,被执行人杨武同意将其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片区17号房屋交付给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拆除。此外,因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正升·百老汇项目部在未与被执行人杨武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前,即对鹤兴路片区进行施工,给被执行人杨武造成了营业损失,同意赔偿其营业损失共计人民币90万元。
拆迁双方达成的上述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协商原则上达成的,符合拆迁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该项目“改造鹤兴路片区危旧房状况,改善拆迁群众人居环境,推进杨家坪步行商业区和市政设施建设”这一公共利益总体要求。
4月2日,拆迁双方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后,被执行人杨武自动搬出了房屋,并自愿将房屋交付给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拆除。当时,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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