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11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先予执行杨武房屋搬迁案对媒体进行了情况通报,以下是现场散发材料的全文。
各位记者:
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此召开情况通报会,就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先予执行杨武房屋搬迁案的相关情况,向各位媒体记者进行通报。
一、法院受理该案的法律依据
2007年2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决定的第三项义务,即要求被申请人杨武自行搬迁,并将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市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本院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初步审查,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据此,本院当日依法受理了此案。
二、法院召开听证会的经过
本院受理该案后,于3月2日向被申请人杨武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和权利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杨武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被申请人杨武于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3月6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
3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被申请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蘋、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合议庭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各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在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后,被申请人杨武的代理人吴蘋发表了质证意见,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代理人吴蘋提供的证据也进行了质证。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无异议,对吴蘋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相同。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后,就是否愿意调解征求了被申请人杨武的代理人吴蘋及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代理人吴蘋拒绝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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