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鉴于鹤兴路片区改造之前,80%的房屋是上世纪40、5O年代修建的,年久失修,已成危旧房,火灾隐患严重,危及数百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合议庭当庭发出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并当庭送达了以上文书。
三、目前本案的进展情况
鉴于被申请人杨武未按我院限期履行通知书于2007年3月22日前自动履行相应义务,此案将于今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和解及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皆有可能,至于是否需要实施强制执行,目前尚不能确定。
四、关于法院是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问题
有媒体报道称,法院未向申请人送达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在这里我可以负责的告诉大家,在3月19日召开的听证会上,本院当庭向被申请人宣读了(2007)九执字第573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并当庭送达了裁定书,但代理人吴蘋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关于本院受理先予执行申请后,对该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全部情况向各位就介绍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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