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呆帐贷款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⑴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⑵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⑶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⑷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⑸贷款本金逾期两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诉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⑹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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