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银行要想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就得证明是因储户自己过错造成卡上的钱被他人取走。如果他人使用伪造卡,即使卡号和密码都正确,银行也要对此负责。因为,银行卡(附带密码)是一种权利凭证,必须出具真实的权利凭证,即原始的银行卡,持有人才可以请求银行付款,否则,银行的付款就是违约行为,其必须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反过来说,只要银行是凭着真实的银行卡和密码付款,银行就没有任何责任。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储户自己承担。
李显冬表示,在目前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建立一套银行和持卡人合理责任分担机制尤为重要。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储户还是银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该认为储户和银行都有可能泄密,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但在举证的内容上,两者不能等同——储户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将密码和卡号泄露给第三方即可,而银行必须证明自己的交易系统和安全保证没有缺陷。
其原因在于:一是银行作为专业性机构和发卡人,有比储户更高的保障安全、防范风险的义务;二是银行的交易系统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和风险性,储户一般承担不了这样的举证责任;三是相对于储户,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实行过错推定,加重其举证责任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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