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很多时候,高温津贴却被当成了一种福利。福利的好坏由单位性质、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决定,并没有强制规定。与其说是福利,不如说高温津贴这样的“劳动保护费”,与工资更为类似,工资是劳动的报酬,津贴则是为补偿特殊劳动消耗而支付的报酬。如果以此来认识高温津贴,则执行效力、救济措施,都当大为改观。
而高温津贴本身,也处于法规的“灰色地带”。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相关规定,只是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四个部门在2007年联合下发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对于“应当”支付的数额、方式、范围的规定,也都付之阙如,这使得高温津贴性质不明、概念不清,也难以监督执行。
实际上,除了高温津贴,“劳动保护费”还有很多种,包括低温津贴、在粉尘等有害健康环境下工作时的保健津贴等。只不过是因为目前的高温天气,让高温津贴这种“劳动保护费”进入了公众视野,如果能明确这一概念,相信对于劳动权益的保护,会有进一步的促进。
因此,高温之下,其实更考验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的水平,需要有关部门把工作做得更实、更细。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多“高温津贴标准翻倍”这样让人欣慰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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