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里发现“告状信”
郑磊说,赵作海的案子发生的时候,他是一名律师,没有到检察院工作。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前期负责此案的检察员是汪继华,而汪继华坚持认为这个案子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将柘城县公安局的案卷进行了退卷处理。后来,这个案子就一直拖了下来,柘城县公安局一直超期羁押赵作海,直到2002年秋天。期间,2001年5月前期负责此案的汪继华从商丘市检察院辞职。
2002年秋,一天,时任商丘市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向当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的郑磊安排了一项任务:接手赵作海的案子。郑磊说,这个案子到了他手里后,他发现案卷中,还附着一封柘城县委政法委写给商丘市委政法委的信,内容大致是:赵作海的案子之所以成为积案,是商丘市检察院的原因造成的,由于尸体身份确定不了,检察院不接案卷。现在的问题是尸体DNA鉴定不具备技术条件,但这个案子也不能一直这样压着不起诉。
郑磊了解到的情况是,当时是柘城县委政法委到商丘市委政法委告状,商丘市委政法委召集公检法部门开了协调会,做出了“20天内提起公诉”的决定。
此时,这个任务就落到了郑磊手上。
政法委要求20天内起诉
郑磊仔细阅读了案卷,提出4点意见:第一,尸体身份没有确定。虽然有些证据能证明是赵作海所为,但尸源是最重要的证据,而案卷中无法证明尸源;第二,案卷中说,在从井中捞尸体的时候,上边还压着3个大石磙,每个石磙重达500斤,凭赵作海一人不可能把这么重的石磙推到井里;第三,这个案件中,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可能性不能合理排除。郑磊去见赵作海的时候,赵作海一直在说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一个人如果真的犯了罪,其口供一般不会一会儿这样说,一会儿那样说,甚至把杀人地点也说得五花八门,诸多矛盾。但奇怪的是,到最后,居然又都对到一起了;第四,作案凶器一直没有找到,这是一个杀人碎尸案,案犯在杀人之后肢解了尸体,应该有凶器,而柘城县公安局一直没有找到这个凶器。
郑磊说,这四点都是赵作海案件的致命伤。他将自己的这些疑问向宋国强汇报时,宋国强说:“政法委要求20天之内起诉,你起诉就完了。”
接着,郑磊去见了在押的赵作海,赵作海不认罪,说警察打他了,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郑磊让他拿出被打的证据,但当时赵作海已经被羁押3年多,就算曾经有什么伤也都好了。而赵作海也说不出是谁打的他,只知道是几个警察打他。“然后,我就制作了起诉书。”郑磊说,制作起诉书的时候,他带着满肚子疑问,不过,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只要案件符合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可以起诉。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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