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4年3月2日,两名青年男女客户来到XXX支行营业柜台,申请开户并存入人民币现金200万元。经办柜员简要询问了男青年客户资金用途和使用意向后,接过该客户递交的储蓄开户凭条、“张贵新”身份证和现金为其办理开户和现金清点工作。因现金数额大,分成两个柜员进行清点,最后分别入账150万元和50万元.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尽管经办柜员复印了“张贵新”身份证,但未按规定仔细核对验证该男青年客户与其出示的身份证上的“张贵新”是否为同一人,为代理存款人开立了账户名为张贵新、账号2101010000000063497储蓄卡号4367422101010063498的个人结算账户,并办理了200万元现金的入账手续。200万元人民币现金存款业务在2004年3月2日发生后,直至2004年3月8日上午10点左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贵新”存款实施冻结后,该支行仍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义务。问:(1)XXX支行违反什么规定?应给予什么行政处罚?(2)李某的行为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违反了什么规定?应给予什么处罚?
正确答案:(1)(1)XXX支行在未按规定认真审查存款人身份的情况下,为代理存款人办理开户存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据此,对该支行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某联社城郊信用社XX分社某日来了一位客户王某,要求购买现金支票一本,柜员李某在为其办理凭证出售时,发现其是在城郊信用社总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公存款客户,李某打电话到总社查询,柜员张某接电绘诉李某总社现金支票已用完,请李某帮忙出售给王某。于是,李某出售了王某现金支票一本。
(2)(1)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给非本网点开户客户的规定,也违反了柜员之间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必须经网点主管或机构负责人授权,严禁柜员之间擅自相互交换借用重要空白凭证的规定。
(2)按《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取使用手续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经济处罚;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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