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这个办法是不是适用于所有农民工?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记者:除了农民工外,还有一些参保的城镇职工也反映跨地区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请谈一谈这方面情况,突出矛盾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总的说来,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比较小。据调查统计,2007年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1.14%,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全部参保人员的0.26%。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情况,但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快解决。
记者:现在制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什么叫“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着省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基础,因此,现在制订的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
记者: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应遵循哪些原则?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事权责任;三是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力,防止道德风险;四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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