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所逐级审批”、“一证通”、“全省统一减刑考核标准”等监督手段不断创新
监所监督堵截徇私舞弊
近年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创新机制,许多“方法”在全国都颇具影响。
建立逐级审批:违法留所得到有效遏制
违法留所服刑一直是看守所监管工作中的“痼疾”。2005年下半年,省检察机关一项专项调查显示,全省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1037人,而判决时余刑罚在一年以上的403人,占留所服刑总人数39%。对此,省检监所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出台了留所服刑逐级审批机制,并形成《通知》,要求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由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个别需要留所服刑的,要逐级审批。规定实行后,检察机关审查看守所呈报余刑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人员,从往年的200多人锐减到2人,其中1人未批准。今年省检察院监所处又在全省部署开展留所服刑专项复查工作,监督7名余刑一年以上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罪犯投劳。
实行“一证通”制度 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其不受违法羁押诉讼权利的侵犯。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检察机关开始实行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一证通”制度,实现对超期羁押监督方式从事后纠纷到同步预防的转变。
陶有光介绍,由于受旧的执法观念的影响,以往办案部门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超期羁押问题相当普遍。2003年,全省看守所超期羁押1045人。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历史“顽症”,根据办案单位、看守所、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预防超期羁押上存在脱节的问题,2006年我们提出了在全省刑事诉讼中试行针对违法提讯提解和超期羁押的“一证通”制度,得到有关部门的响应。经协商,省院与省公安厅、安全厅、省高法联合会签了《关于在全省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试行“一证通”制度的通知》,以《换押提讯提解证》代替过去的换押证、提讯证和提解证,“三证”并“一证”,把各个诉讼环节和不同办案机关的羁押期限监督置于同一制度平台上,强化了办案人员履行换押、提讯和提解程序的责任,并通过监督监管机关履行羁押期限预警提示、提前告知和督办催办等配套制度,提高了预防羁押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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