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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官表示,性器官侵入被害人身体内,无论是强迫口交、肛交或性侵下体,都构成妨害性自主罪,而且与强吻所犯的强制猥亵罪相较,恶行更重大、“更可恶”,就算被咬掉的那话儿接不回去、甚至遭被害人拿去丢掉,审检也不致认定有罪。
另一方面,无论色狼是徒手或持凶器犯案,只要涉有妨害性自主、强制猥亵等相关犯行,被害人基于自我保护与防卫而咬掉对方的“犯罪器官”,在法律上应该都不会有事。
岛内“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行为,被害人口腔遭他人舌头或性器官侵入,为求脱身而一口咬下,这是对不当侵害的正面反击,符合社会正当性,被害人应不致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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