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超越权限或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审批信贷业务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
A、500-200元经济处罚;
B、警告至降级处分;
C、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信贷审批主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
A、发放假名(假身份证)、假地、冒名、顶名、化名贷款的;
B、因玩忽职守被他人假名、冒名骗取贷款的;
C、自批自贷、互批互贷的;
D、伪造虚假信贷申请材料报批的;
E、未经批准核销呆账贷款的。
8、在减免欠息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经济处罚和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
A、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B、越权审批,或减、免欠息;
C、恶意串通债务人,骗取批准减免欠息;
D、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欠息。
9、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
A、不按规定做好计算机使用、管理、维护、业务处理等登记簿的;
B、违反操作系统、数据、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管理规程的;
C、违反规定,在业务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或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其它软件的;
D、违反机房管理制度,擅自允许无关人员特别是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
10、稽核及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00-10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
A、对在稽核、责任认定或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回避掩盖问题真相的;
B、袒护、包庇违规责任人的;
C、未弄清事实真相便将违规问题泄露出去,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D、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或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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