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
1.答:(1)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甲乙两人所属的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
(2)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
2.答: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首先属于作者,即作品的创作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作者,关键是看作品是否由他创作,法律并不要求他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创作作品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因其创作出作品而成为著作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也可因独立创作出作品而成为著作权人。只要一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可感知性,不论其创作者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都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的张莉虽然只有10岁,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她创作出了作品,因而也是作者,并依此身份成为著作权人。出版社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已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需说明的是,未成年人不仅可以因其创造出作品而成为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继承、受赠、受遗赠等方式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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