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00年7月,某市个体运输户赵某与该市某银行签订贷款4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1年的一辆轿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约定2001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2001年5月,赵某在运输途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托运方大笔资金,到2001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2个月偿还贷款,但是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还贷。于是,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轿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王某,得款48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利息等。赵某却认为轿车作价太低,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双方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财富网版权所有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某银行有无直接变卖抵押物的权利?( B )
A、有 B、无
2、抵押物变卖后所得款项用于不承担抵押担保范围应包括( D )。
A、主债权 B、逾期利息
C、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D、抵押物修改的费用
3、如法院查证轿车作价确实偏低,且王某系银行相关信贷人员的亲属,问银行与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效力为( B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
4、若赵某在2000年5月将轿车出租给张某,该汽车租赁合同对某银行效力如何( A )。
A、有效 B、无效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