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省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以下简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2008年春季福建省录用公务员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职位为我省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全省共计划录用1506名。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要求,详见招录机关的《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于2007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www.fjkl.gov.cn)(以下简称上述网站)公布,市、县(区)的《招考简章》还将通过当地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2月21日至1989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特殊职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录机关《招考简章》公布的年龄要求为准;
(六)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人员的学历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前取得;
(七)外省生源在福建省内高校就读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以及福建省生源在外省高校就读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本省报考人员;
(八)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的条件中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报考省级机关的,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报考设区市级机关的,在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不招录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试用期内和服务年限(不含试用期)未满4年的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3-2007年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公务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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