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组织实施2008年上海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1年12月17日至1989年12月17日);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经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部分职位可放宽到大专学历;
7、 具备拟担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8、 对上海市某些紧缺急需的专业性职位,面向外省市招考优秀社会人员,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条件;
9、 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2007年中央及地方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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