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单位及个人向开户银行提取或交存现金的 原始凭证(缴款单、现金支票) 是银行现金收支统计的基础和编制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的依据。
37、向银行提取或交存现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存缴、取款凭证上规范填写 现金来源 或 现金用途 ,做到不 漏填 、不 填错、不 假填。银行临柜人员要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柜台管理,对单位存、取款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凡 来源用途不清 的, 大小写金额不符 的, 用科目名称代替现金用途 的,以及 一张凭证几种来源用途未分别注明 的凭证,临柜人员必须要求开户单位、个人填清、补全,或更换凭证重新填写,否则不予受理。
39、同城、异地、系统内、系统外行、处间代收、代付的现金,均按照“ 谁办理 、 谁统计 ”的原则,由代理行、处统计,委托行、处不再统计,以免重复。
41、金融统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 有关统计法规 和 现金统计操作规程 进行统计,坚决抵制任何违背统计法规和原则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和人民银行反映有关情况。
友情提示 :以上内容是财富网根据各省市招聘考试题型和资深的考友总结的经验资料,由财富网整理并提供给网友们复习之用。其知识点、题型仅仅作为参考,具体的知识点、试卷结构以招考单位的要求为准。我们还将会陆续整理出更多复习资料提供给网友们。敬请关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