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缺失引发的关键问题就是,作为被仿冒签名的县委书记,他不可能仅仅通过对当事人绳之以法,以及检讨人事管理制度漏洞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因为公众关心的是,县委书记能否证明自己签名决定的合理性。
也许当事人有正当签名的内心确信和道德自律,但在巨大的制度漏洞中,以主观道德为自己辩白,注定是苍白无力的。正如法律是以不问动机的逻辑前提建构和实施的一样,以道德动机甚至自律来证明自己在有漏洞的制度中的清白,是一种任何人都无法相信的辩白。在面对公众质疑时,作为当事人的县委书记,他可以不服,也可以感觉委屈,但遗憾的是,他被合理怀疑了,而这种合理怀疑无疑会损害其“真签名”的公信力。
如果说县委书记的签名不仅意味着一种权力,更意味着责任的担当的话,过大而不受监督的权力最终伤害的也是他自己,当他面对合理怀疑时无法以有效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时,权力也在伤害着他自己。
我不想在这一新闻事件中,喋喋不休地论证权力分化与制衡的正当性和必须性,我更愿意看到的是,在这种权力者无法自证清白的尴尬之中,权力者作为潜在受害者的风险、责任的担当者,会让权力者有反躬自省的自觉,会激发其以程序正义,为自己的权力自证清白的责任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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