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公共场所等发生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 “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些体现“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法律中也予以了明确。
“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显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了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法律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专家指出,中小学生被伤害事件接连发生,与一些中小学校对学生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有关。有的学校一门心思抓教学,不把安全教育放在眼里,该建的预防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机制没建,该开的安全课程没开,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凡此种种,都是当前应当引起警醒,痛加改进的方面。
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2006年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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