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述稽核人员对信用贷款的稽核程序?
答:(一)查阅贷款档案,看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查借款人档案,看借款人是否向贷款人提交了借款申请或书面文字的申请。其内容和资料,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不合理贷款的纠正情况、原贷款的归还情况等是否齐全。(二)贷款审批的稽核。贷款审批是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环节,任何一级出现差错,就会造成不良后果。稽核时,应注意检查。(1)是否建立了贷款审批制度,制度所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是否明确合理。(2)是否进行了贷前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情况,是否有充分的了解,信贷员有无编制详细的调查记录。贷款发放的检查,(1)近一步查阅贷款档案和借款借据。核对有关内容,看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正确相符。(2)检查款项的划转,看业务人员是否按合同规定期限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有无贷款审批手续不完整就支付贷款金额的,有无截留、挪用、转移借款人贷款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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