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在1983年9月以前一直是一个“一身二任”,的银行机构,也就是既承担中央银行的职能,又承担商业银行的职能。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对企业、个人直接办理存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半官方组织。它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最高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金融政策,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发行货币的权力和其他种种特权。它根据政府经济政策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业务上的管理和调节,以确保信用规模和货币供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的机构不直接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日常的存贷款业务,而是面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制定金融宏观政策、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使之适应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其三项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政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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