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6年1月18日,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从龙腾公司购进—批货物,同时向龙腾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 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荣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陆年壹月拾捌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胡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胡遂将“晶”字改为“昌”字,交予龙腾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该票据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指出荣昌公司在汇票出票日期填写中的错误,并写出正确的填写格式。 (3)指出荣昌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称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影响票据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或:绝对记载事项],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该商业汇票出票日期的)月、日填写错误。 正确的填写格式应为:(贰零零陆年)零壹月壹拾捌日。 (3)荣昌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称未予以签章[或:盖章]是错误的。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上的付款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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